纺织品物联网平台现全面招商,热烈欢迎!0510-88602202
标王 热搜: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中心 » 行业动态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打印]添加时间:2023-03-15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6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1年5月18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总股本266,67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1,470,000股后,即以265,2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6,080,00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65,200,000股×0.40元/股÷266,670,000股≈0.39780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格-0.39780)÷(1+0)=前收盘价格-0.39780。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的对象为水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来斌、谢秋花、李道想。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40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6元。
 
  (4)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40元。